貨運代理人收訖貨物證明(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,以下簡稱FCR)是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協(xié)會聯(lián)合會(以下簡稱FIATA)推薦其組織內部國際貨代使用的單據(jù)。
FCR的主要作用是簡化操作
適用情況
在出口業(yè)務中,當買方為大型采購商時,如國際大型超市或大型建筑項目采購商,由于其訂單數(shù)量大、周期長,一份訂單可能分多次運輸,買方為節(jié)省時間和運費,在訂立買賣合同時常常要求采用FOB價格條款或EXW價格條款。在這種情況下,可使用FCR簡化操作。
流程
貨物運輸由買方控制,買方指定賣方將貨物交給貨代,貨代預先向船公司包下若干貨柜,而后由貨代負責裝柜,待貨物運抵目的地時,再由貨代在目的地的代理人負責領柜,并分送至不同地區(qū)的收貨人。
特點
與船公司簽訂海運合同的是貨代而不是托運人,托運人將貨物交給貨代以后,得到的單據(jù)是FCR而不是海運提單,因此,F(xiàn)CR只是收據(jù),并無貨權,是貨代收到托運貨物時給托運人簽發(fā)的收據(jù),只是承諾將貨物運到FCR上所載明的目的地的單證;
FCR一般只出現(xiàn)在FOB價格條款和EXW價格條款下,即買方控制貨物運輸,對賣方來說FCR項下省去運輸、保險、報關等費用,貨物直接運送給承運人,省錢省事;
FCR不具有可轉讓性,貨物只能交給FCR記名的收貨人。
同時,F(xiàn)CR一般都在正面顯著位置明確記載“貨物將直接發(fā)送收貨人”,只要托運人接受了該單據(jù),即應受該項約定的約束,因此承運人不憑FCR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,是不違反運輸合同約定的。
由此可見,在用FCR代替提單的運輸方式下,承運人直接向收貨人交付貨物既不違法也不違約,無需對托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。所以,買方即使無付款意愿,也可以先行提貨,繼續(xù)銷售。當貨物難以銷售或付款能力出現(xiàn)問題時,買方就可能找各種理由暫不付款。
這就使得賣方很難為此起訴買方——作為大型采購商,買方較為強勢;訂單具有量大、周期長特點,既有客觀利益,又可保證開工率,因而賣方一般不會輕易起訴買方;一份訂單多次運輸,后期還有多批貨已備料生產(chǎn),成本已產(chǎn)生,如輕易起訴會給賣方帶來較大損失。
案例“貨物將直接發(fā)送收貨人” 我國一鞋類代工企業(yè)(以下簡稱A公司)與南美洲一公司(以下簡稱B公司)已有近3年的貿易歷史,成功完成交易額近200萬美元。2010年初,雙方簽訂了一批運輸方式為空運、賬期為30天、貨值為55萬美元、分4次出貨的訂單,付款方式為出貨前預付15%,其余85%在貨到港后30天內付款贖單。該批產(chǎn)品為印有某足球球星簽名的貼牌運動鞋,貨物由B公司負責運輸。 2010年6月,B公司簽發(fā)了FCR一份,其中載明:貨物托運人為A公司,收貨人為B公司,目的地為南美洲某國港口。FCR正面顯著位置還記載,“我們確認收妥上述記載的貨物,貨物表面狀況良好,貨物發(fā)運指示不可撤銷,貨物將直接發(fā)送收貨人;貨物運送和交付指示的改變和撤銷只有在出示正本FCR的前提下才可進行;而且,必須在我方尚可遵照執(zhí)行的情況下”。 上述貨物運抵目的港后,買方因受當?shù)亟?jīng)濟狀況影響,導致自身資金不足,無法及時付款贖單。考慮到為不影響產(chǎn)品在世界杯期間的銷售,A公司決定讓B公司先行提貨,待貨物銷售后再進行付款。但是,由于世界杯比賽結果與預期不同,導致該批運動鞋上印的球員不被當?shù)厥袌鏊邮堋?/span> 此后B公司以各種理由拖延付款,諸如付款公司名稱寫錯、公司負責人不在、當?shù)劂y行付款手續(xù)慢、貨物質量問題等。由于買方的長期不付款,給A公司帶來了極大的資金周轉壓力,且剩余的3批貨均已備貨生產(chǎn),產(chǎn)品為貼牌產(chǎn)品,不具有轉賣性。 A公司咨詢律師后得知,由于FCR記載“貨物將直接發(fā)送收貨人”,A公司既然接受了該單據(jù),即應受該項約定的約束。因此,承運人未憑FCR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的行為,不違反雙方運輸合同的約定。 除基于上述原因外,由于受貨物質量糾紛訴訟周期極長、費用不確定等因素影響,A公司若起訴承運人,該訴訟請求將很難勝訴。 綜合考慮各項因素,A公司只得選擇息事寧人的做法——算上預付金款項,A公司只收回了不到一半的貨款。
思考
? 在FCR記載“貨物將直接發(fā)送收貨人”時,貨代和收貨人之間屬委托合同法律關系,貨代根據(jù)收貨人的指示,為收貨人完成收集貨物、進行拼箱、租船訂艙等工作,此時FCR僅具有貨物收據(jù)的功能,而非海上貨物運輸單證。但當FCR記載“將貨物交予收貨人”,即貨代承諾按照FCR記載的運輸要求運送貨物至目的地時,則貨代實際上處于無船承運人的法律地位,其簽發(fā)的FCR應視為運輸單證,系運輸合同的證明。因此,在開具FCR時,賣方可記載“將貨物交予收貨人”。但在買方指定貨代的情況下,因買方指定貨代向賣方收取代理費用,所以貨代需要向買方負責,上述操作較難以執(zhí)行。
? 中國的出口商在接到合同且支付方式為FCR的時候,可向中國信保提出投保申請,中國信保通過資信渠道調查合同方所在地的資信情況,評估可承保額度,在規(guī)定可承保的范圍內對應收賬款進行保障。考慮到FCR只是收據(jù),出口商可以按照賒銷的支付方式投保。
? 對原材料緊張或價格波動幅度大的產(chǎn)品采用FCR(即原來CNF,但是2000年后已經(jīng)改為CFR)。按國際商會對CFR的解釋,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,當按CFR條件成交時,賣方義務為:由賣方聯(lián)系船公司或貨代(該貨代應在國家規(guī)定的無船承運人名單中),安排貨物運輸,控制貨權,雖然承擔運費波動風險,但自己找的貨代或船東畢竟比較放心,一般不會出現(xiàn)擅自放單風險。
背景
國際貨運代理協(xié)會聯(lián)合會(FIATA)是一個非營利性國際貨運代理的行業(yè)組織。該組織于1926年5月31日在奧地利維也納成立,總部現(xiàn)設在瑞士蘇黎士,并分別在歐洲、美洲、亞太、非洲/中東設立了區(qū)域委員會,任命有地區(qū)主席。FIATA設立目的是代表、保障和提高國際貨運代理在全球的利益。FIATA目前是全世界范圍內運輸領域最大的非政府和非盈利性組織,具有廣泛的國際影響。其會員來自全球161個國家和地區(qū)的國際貨運代理行業(yè),包括106 家協(xié)會會員和近6000家企業(yè)會員。